临高县澜江花园项目二期地块部分场地临时出租公示
根据《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土地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经公司审议同意,拟将临高县澜江花园项目二期地块部分场地临时出租至海南海控中能建工程有限公司。现就临高县澜江花园项目二期地块部分场地临时出租事项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21日。
一、承租人情况
场地拟承租人海南海控中能建工程有限公司为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控股国有企业。公司主营工程施工、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等业务,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
二、拟出租资产状况
拟出租场地位于临高县临城镇政澜路南侧澜江花园项目二期地块内,距离临高县金融孵化基地项目部约600米,地块周边道路完善畅通,现状场地主要是平地及部分自然草丛,地块外围有物理围挡。
项目二期地块所在区域为海南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明公司”)持有土地。拟租赁场地呈正方形,各边长40米,场地面积为1600平方米,场地红线范围分别对应覆盖德明公司2宗土地部分区域。其中,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3)第180号所在地块对应面积1087.53平方米、临国用(2013)第181号所在地块对应面积511.73平方米)。
三、拟出租土地用途
作为海南海控中能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的临高县金融孵化基地项目工人生活区临时用地。
四、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一年半,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若有续租意向,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租金
人民币6.6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
六、租金支付
场地租金计划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收取。
七、承租要求
(一)承租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及场地使用要求,合法利用所承租的场地,并需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我司支付场地租赁费用。
(二)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满后我司同意继续出租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承租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场地租赁用途,利用场地开展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无关、违法、违规事项,场地租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风险、违法违规责任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四)承租方不得擅自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新建除本次场地租赁用途所需之外的任何固定设施。
(五)承租方要做好安全预案,并在场地使用期间定期组织日常安全检查、消防检查,预防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的发生,如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独立承担。
(六)场地租赁合同签署的同时,承租方需向我司出具场地租赁承诺书。
八、土地转租
本次招租事项要求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土地进行转租。
九、出租协议提前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具有解除权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遇因合同需终止、取消、暂停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指令要求、澜江花园项目开发计划调整等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甲方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应配合甲方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等合同终止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使用场地时间对合同进行结算,并向乙方返还其超付的场地租赁费用。
(三)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转租,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且须按本合同双倍全部租金(即人民币13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则乙方应补足。
海南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
